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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林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11979********,汉族,专科毕业,林州市****工作,户籍地河南省林州市,住林州市**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6月20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林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6月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9日21时许,在林州市长安路与林虑大道西南角,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豫E****号小型轿车与牛某停放在路边的豫E****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李某某离开事故现场,处警民警在现场调查期间,经牛某指认,民警在事故现场西边控制李某某。次日事故双方调解。经林州市交警大队事故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27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相关视频,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与他人发生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4-6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至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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