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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二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10198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粤DLV****号牌小轿车行经潮阳区**东路路段时,与林某某驾驶的粤D68****号牌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检验,李某某案发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物证材料;

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笔录及刑事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春林

2020年4月27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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