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李**,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镇**村**号,现住铜鼓县**路**市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铜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晚6时许,被告人李**与其朋友李某某、沈某某共六人在本县城南西路**饭店吃饭,期间李**喝了42度枝江牌白酒约4两。饭后李**、沈某某和李某某三人步行至县城街心花园*****馆吃宵夜,李**又喝了一瓶多啤酒,后李某某找人将李**送回湘缘饭店。当晚11时50分许,李**驾驶其本人赣******小汽车沿城南西路回家,途经县检察院路段时,李**驾驶的小汽车与道路右侧花坛及交通提示牌等发生碰撞后侧翻。此时,县交警大队民警张**刚好路过,闻到刚从车内爬出的李**有酒味,遂打电话告诉事故处理中队同事过来处警,几分钟后,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到达现场对李**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乙醇含量为114mg/100ml,因此,民警随即将李**带至铜鼓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
经江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被告人李**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基本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李某某、沈某某、张**的证言;3.被告人李**的供述与辩解;4.赣**司鉴[2020]毒鉴字第169-1号《江西**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事故现场图;6.事故现场处警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拘役三个月,缓期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斌
检察官助理:朱俊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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