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汪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41964********,朝鲜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汪清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0月22日被汪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汪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9日17时0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无牌照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沿汪清县百草沟镇街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百草沟镇街道100米处(吉祥村东侧道口),被汪清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无前科证明》《呼吸式酒精检测单》《采取血样照片》《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
1勘验、检查笔录:《机动车指认照片》《行车路线图》;
1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运输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汪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汪清县**镇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