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和检公诉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6197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个体经营。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4月2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辽A****7银灰色丰田小型轿车,沿黄河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南京街南五马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呼出气体酒精检测结果、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证复印件、涉案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人车合影、呼气测试照片、血液样本照片、血液样本封装照片、行驶路线图;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机动车驾驶人员,其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魏中赫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地点为沈阳市铁西区北滑翔路10-2号3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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