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1〕Z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6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住丰宁满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17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冀H*****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丰宁满族自治县**镇**小区附近路段时,与行人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某受伤,经丰宁满族自治县法医物证检验鉴定:李某某送检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45.2mg/100ml。经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海滨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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