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1〕Z2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7196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现住怀安县柴沟堡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怀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5日被怀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22时许,怀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民警在柴沟堡镇长胜街长胜桥处执勤,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G*****小型普通轿车通过,执勤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了检测,结果为101mg/100ml,经怀安县中医院抽血,血样送至张家口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血液乙醇含量为95.88mg/100ml,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4.勘验、检查。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贺彦飞
检察官助理:武海艳
2021年1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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