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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县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8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号,现住:雄县精品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住处候审

本案由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京N6JV50的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雄县雄州路与清河堤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保定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李某某酒精含量,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酌定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军

检察官助理:于海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雄县张岗乡南庄子村392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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