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二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96********,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伊川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豫C****号轻型普通货车从伊川县**乡***村家中出发去接人,当行至同村岳某甲家门口时,与岳某甲等人发生争吵,后岳某乙报警,伊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到达后发现李某某可能涉嫌酒驾,于同日21时20分在伊川县人民医院对其提取血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3mg/100ml。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提取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 栋
检察官助理:姬俊鹏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伊川县**乡***村*组;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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