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5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8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骆集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于2020年11月26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其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15时18分,在河南省夏邑县骆集乡Y**乡道。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沪CY6***轿车由东向西行驶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现场呼吸式酒精检车结果为113mg/100ML,后抽取李某某静脉血样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被鉴定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朝勋
检察官助理:刘庆邦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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