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90********,汉族,中专文化,退役军人事务局职工,住民权县南华街道办事处***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豫NQ****号小型轿车沿秋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时,与马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马某及电动三轮车乘车人海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马某、海某某均已构成轻微伤;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4.74mg/100ml。经认定,李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现双方民事部分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单、前科查询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单位证明、协议书、收条、谅解书;2.证人杨某某、马某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进红
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84页,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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