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李**,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69********,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住安阳县永和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汤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安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2020年4月5日因酒驾被汤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罚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罚款1000元。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17时55分许,被告人李**醉酒后(血液醇含量为141.0mg/100ml)驾驶无号牌黄色轮式拖拉机沿汤阴县515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汤阴县伏道镇司马村南边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被查获证明、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
2、被告人供述;
3、血醇检验鉴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伟勇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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