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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811966********,汉族,初中,无业,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现住河南省洛阳市******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C*****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洛阳市伊滨区李村镇高铁大道与龙顾路交叉口时,被在此处设置卡点查处酒驾的伊滨交巡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李某某酒精含量为96mg/100ml,后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6mg/100ml,超过醉酒临界值,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伊滨交巡警查获视频、现场照片;3、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红昌  韩伊婷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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