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淅川县盐库岭转盘往丹阳路郑湾新村方向行驶,途径至丹阳路娃渔河桥头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血醇鉴定报告;3.证人龚某某的证言;4.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车辆信息查询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国朝
王 昊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