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一部刑诉〔2021〕109号
被告人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5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虞城县**镇**村124。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7月3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22时39分,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沿S203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S203省道虞城县**镇交叉路口东300米处时,被虞城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静脉乙醇含量是215.2 mg/100ml。李某某对鉴定结果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等;
1.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 鉴定意见: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1. 视听资料:查处现场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车牌两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认罪认罚,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建立
检察官助理:丁尚慈
2021年2月7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视频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