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刑刑诉〔2016〕28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 350582********1011,汉族,户口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镇**村**号,工作单位:泌阳县工业区舒跑鞋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6年7月30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5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07月30日0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闽C*****的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泌阳县城大桥路北段**对面路段时,被花园派出所巡逻民警查获,后移交至泌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后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意见:被告人李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03.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士杰
刘 方
2016年8月4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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