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乡**村**组**号,住址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0时36分李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豫M*****黑色****轿车行驶至**路**院门口时,被洛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2.司法鉴定意见书;
3.书证一组。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晓霞
检察官助理:焦亚军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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