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检二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李*峰,男性,1972年9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72090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现住明姜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峰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23时许,被告人李*峰醉酒后驾驶晋L62P34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洪洞县广胜寺镇山焦二厂铁路道口处,被洪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后交警将其带至洪洞县中医院抽血送检。经山西省临汾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峰血液中检测乙醇含量为183.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黎萍
(院印)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峰现取保候审,现住明姜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电子卷宗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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