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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31975********,汉族,大专文化,自主经营,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花园**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22时36分,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的小型轿车,沿人民路龙湖小区门前路段由南向北倒车时,与沿人民路由北向南行驶周某某驾驶的皖小型轿车发生碰皖******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2019年5月10日,此次事故经交警田家庵一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周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某与周某某发生纠纷,周某某拨打110报警,朝阳派出所赶赴现场处置过程中发现李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随即向110指挥中心反馈。接110指令后,田家庵交警一大队民警到达现场,依法将李某某带至淮南市朝阳医院由专业人员对其抽取了血样,委托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对其进行体内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2019年5月9日,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李某某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200.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签署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说明、抽血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周某某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可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梅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起诉书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壹卷。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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