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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04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31983********,汉族,高中文化,深圳*****有限公司销售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市**镇**里村**,暂住深圳市光明区**街道**村**栋**楼。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0时36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粤N89****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深圳市光明区公常路楼村加油站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6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检材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21.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雁秋

检察官助理:刘佩秋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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