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镇**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2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0时3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陕A****D小型轿车从万泉街五路东博世洗车店门口出发,沿万泉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万泉街七路口后由东向西行驶直至青正街六路时,被执勤民警拦挡检查。经现场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数值为157mg/100ml。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37mg/100ml。被告人李某某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现场检测照片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对李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成贵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起诉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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