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48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78********,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住址: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20时58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B****8的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沈海高速261公里瓦房店收费站下高速时,被民警检查发现其有酒后驾驶嫌疑,对其进行酒精呼吸检测,结果为122mg/100ml.随后民警带李某某到瓦房店市**医院,进行血液酒精检测。经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6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查询证明、人口基本信息等;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福田
检察官助理:司军凯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1页,量刑建议书1份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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