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31日20时52分许,驾驶浙GF**73号小型轿车从江源区*医院方向向浑江区方向行驶 ,行至江源区武装部附近公路时,被江源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9.88mg/100ml,为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宏灵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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