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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二部刑诉〔2021〕4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2197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街**组**号,住址: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街道**村,无犯罪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1年2月1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辽B****7号黑色中华牌小型汽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田家街道泰山中路富田岗附近时,遇交警临检逃跑,后被执勤民警追上抓获。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根据辽正[2020](醇)鉴字第202005179号鉴定意见书,所送刘某某静脉血液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37.6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白永红

检察官助理:郭晓颖

2021年2月1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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