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文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9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华安县华丰镇**村**号,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从颜厝镇白云小区停车场出发,沿龙江南路由南往北行驶,行驶至龙江中路与迎宾路叉口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4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及归案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调查笔录、现场照片、行车路线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4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同时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毅敏
检察官助理:郑加福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漳州市芗城区**花园**幢**室,联系电话:1360696506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