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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二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2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工程技术公司**,福州**贸易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路**号**新村**座**单元,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座**。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3日21时39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闽A9****号牌小型轿车从福州市仓山红星国际金品出发,途经闽江大道、尤溪洲大桥、江滨大道、五一路,沿着福州市台江区五一路由南往北行驶至福州市台江区五一路与群众路交叉口时与康某某驾驶的闽AE****小型轿车发生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后,被民警现场查获,后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71.3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李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与被害人康某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员交通违法记录证明、现场指认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调查记录、行驶证、酒精含量呼气检测现场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康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0]醇鉴字第140号鉴定意见书、[2020]毒鉴字第7509号鉴定意见书

5.其他证据: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两车追尾的交通事故,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1.39mg/100ml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晨燕

                            2020123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保证人陈某某,联系方式15880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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