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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1〕Z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8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石门寨王木庄村**号。2009年因挪用机动车号牌被秦皇岛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千元;2013年5月30日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立案侦查;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C*****的小轿车在本市海港区行驶至秦皇东大街与东港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4.5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酒精检验意见书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玉林

2021年1月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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