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21971********,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镇**村**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号牌为冀C*****的小型汽车行驶至秦皇岛市海港区秦皇大街与海阳路交叉口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抗凝血性液体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200.2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血液酒精浓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冉
检察官助理:李洪达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侦查卷2册,单行材料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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