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二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李学智李某某,男,1968年6月30日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4196806304072372524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居住地**:聊城市茌平区温陈街道五里村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学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李学智李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至聊城市茌平区博平镇宽河路聊城市茌平区**镇**路中国石化西路口处时,与顺行胡成奎胡某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李学智李某某、胡成奎胡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李学智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截至目前双方已经调解。经检测,在李学智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3.7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张为田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学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理化检验报告;5.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学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学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本案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学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德义
检察官助理:徐建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学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聊城市茌平区温陈街道五里村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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