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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19〕5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89********,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因无证、醉酒于2019年7月11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4月16日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3年5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和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6月29日01时30分,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车牌号:茂(临电)名C3****),在途径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站北三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李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丽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2775****;

2.案卷二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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