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公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7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住蕉岭县**镇**村****号,个体户,无前科。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蕉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蕉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08日凌晨2时5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粤MV****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广东省蕉岭县蕉城镇**村***路段碰撞到丘某某家的围墙大门和曾某某停放的粤MT****号牌小型轿车,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及围墙大门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及时在蕉岭县人民医院抽取了驾驶人李某某的血液。经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6.5mg/100mL。经蕉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应从重处罚;李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蕉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冬兰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
2.本案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清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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