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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51991********,汉族,中专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镇**村**组,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座**。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30日02时24分,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5白色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文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文景路北二环立交桥北200米处,遇交警经开大队民警在此路段执行夜间盘查,发现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后现场将李某某控制并带往凤城医院提取血液送检。经鉴定李某某案发时血醇浓度为91.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

2查获经过;

3鉴定意见;

4户籍信息、车辆信息;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婷婷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1091****。

2.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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