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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6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县,现住西安高新区**号**楼**室。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饮酒后驾驶陕D****8号小型轿车(乘坐冶某某、孙某某)沿西安高新区**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南侧路段时,与前方杨某某驾驶的同向行驶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乘坐游某某)发生碰撞,致游某某、孙某某、杨某某、冶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经检测,李某甲血液中血醇浓度为141.98mg/100ml。事故发生后,李某甲赔偿游某某330000元并取得游某某、孙某某、冶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甲具有认罪认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两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靳七军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西安高新区**宿舍楼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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