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阎检一部刑诉〔2020〕Z16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中共党员,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4*****101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中国西安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站长,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住阎良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23时03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陕A***8号普通小型客车行驶至阎良区公园北街与前进路十字路口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李某某血液血醇浓度为174.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查询单、抓获经过等;2.证人马**、李*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血液血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现场查获及讯问视听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莉
检察官助理:丁立磊
2020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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