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源市西安区**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8月16日20时许,酒后驾驶吉D*****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小区门前,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50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3. 鉴定意见;
4.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 莹
检察官助理:安德光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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