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0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邓州市**街道办事处**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3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17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2日20时59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三贤路邓州市人民医院门前处时,被邓州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邓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醇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74.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查询信息、到案证明等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襄阳市汇驰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吴富豪
马 林
2017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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