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上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1196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镇**村**号,住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镇**安置区西区**号楼**楼东户室,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9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上街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18时左右,被告人李某甲饮酒后驾驶豫A5****号轿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交叉口左转弯时,与同方向李某乙驾驶的豫PS****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
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甲体内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11.95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李某乙体内静脉血液未检出乙醇。2020年1月10日,李某甲与李某乙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2020年1月12日,李某甲自行到上街区交巡警大队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10受理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协议书;2.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李某乙、周某甲、周某乙证言;4.抽取血样登记表、检测报告单、鉴定意见通知书;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已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杰
(院印)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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