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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19〕109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河南省兰考县******因无证驾驶,于2015年8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10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22时23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R****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郑州市二七区021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学院路交叉口西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4.41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2、受案及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户籍信息等书证;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郝晓静

  代理检察员:侯  琛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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