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锦开检公诉刑诉〔2019〕5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4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海市,现住辽宁省凌海市**镇**屯**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5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州市公安局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辽G****5号小型轿车在锦州市滨海新区沿钱塘江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峨眉山路交叉口北50米处时,被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辽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每100毫升血液中含乙醇140.66毫克,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涉案车辆照片等;2.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锦州辽希司法鉴定中心人体血中乙醇检验报告书;5.其他证据:案件来源、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穆尚宇
2019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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