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40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现住镇平县******。2020年9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镇平县二龙乡李某某经营的批发部买酒时,因琐事辱骂李某某,后李亚栓报警。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㈡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相义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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