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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6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现住镇赉县**镇**马场,无职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6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9月13日22时许,酒后驾驶吉G****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在镇赉县**街与**路交叉路口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抓获。经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从送检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37.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及其驾驶车辆照片、前科劣迹证明、呼吸声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送达回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吉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化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庆峰

检察官助理:于  凯

2020年12月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镇赉县**镇**马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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