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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2201811984********,汉族,初中文化,职业:长春市**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个体户),现住长春市南关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6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3月28日20时许,酒后驾驶吉A****3号白色福田牌小型轿车,沿长春市南关区芳草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金宇大路交汇处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8.0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查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行政处罚案卷、现场检测报告书;

(二)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三)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科明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评估意见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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