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佳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9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住佳县**镇**村**号。2020年6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王家砭工业园区附近小饭馆喝酒,6月5日2时许驾驶无牌“三洋”125型两轮摩托车,沿王家砭工业园区景观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0KM+500M路段处时,被佳县交警大队王家砭中队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77.7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巡查笔录、酒精呼吸式测试结果单、血醇检验报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艳玲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陕西省榆林市佳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770912****。
2.卷宗2册,电子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