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乡**村**号。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路**号,群众,打工。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3日20时0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K****V小轿车行驶至榆阳区金沙路与红山路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1.53mg/100ml。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涛
检察官助理:周伟霞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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