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5〕44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回族,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401021977********,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村**,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号。2015年6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6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同事在本市丰产路西夏王烤鸭店吃饭,期间饮酒。22时许,被告驾驶车牌号为陕A****K号小轿车,沿明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明光路与凤城一路十字时,适逢交警执勤检查,遂被查获并抽血送检。经检测,被告人李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35.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血醇检验鉴定意见书;
4、现场照片及抽血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目无国法,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可以判处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徐一琳
2015年7月31日
附:1、案卷贰册。
2、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57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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