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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38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033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隆回县**镇**村**组**号。2015年7月9日因吸毒被隆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不执行),2015年12月5日因吸毒被隆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6年10月19日因吸毒被隆回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2019年8月6日因吸毒被隆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14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被隆回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女式两轮摩托车在隆回县**镇总站宾馆门口路段,与行人隆某某、郑某某发生争执后,被隆回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对其抽血取样后送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06.l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医院诊断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驾驶人及驾驶证查询结果、户籍证明、视频资料说明、视频截图、抽血照片、摩托车照片;2.证人郑某某、隆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湘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电话: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郑某某、隆某某、张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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