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公诉刑诉〔2016〕7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03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鞍山市铁西区**街**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23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2月2日14时许,醉酒后驾驶无号牌金铭牌两轮摩托车载乘高某某,在鞍山市铁西区大西街118栋居民楼下与樊某某所驾驶的辽C94634号捷达牌出租车发生刮撞,造成李某某和高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某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车辆查询信息,行政强制措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樊某某、王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 梦
检 察 员: 曹砾月
2016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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