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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号,现住原籍,因涉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18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5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23时许, 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冀FD****小型轿车在本市沿影视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远达烟酒店前,与路中间护栏相撞后驶入逆行,又与彭某某驾驶冀FP****重型半挂牵引车由西向东行驶时相撞,致李某某及冀FD****小型轿车乘车人赵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护栏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6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萌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河北省涿州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交;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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