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573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67年**月**日出生,中共党员,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31967********,物流公司工作。现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大道**号**园**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8月2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9日15点32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赣A*****驭胜SUV小车在施尧路南向北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到京山南路口北面100米路段时,碰撞中心护栏后驶入北向南机动车道,与该车道内由北向南正常行驶的谌某某驾驶的赣A*****小型轿车、杜某某驾驶的赣A*****小型普通客车先后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受损、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接群众报警后,民警赴现场处理发现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酒驾,遂将其带至武警江西省总队医院抽血,作进一步检测。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送检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55.45mg/100ml。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发生事故造成其本人、他人及交通护栏等财产损失共计3803元。
2020年08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经南昌市青云谱交警大队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归案经过、维修发票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璇
(院印)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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