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村委会对面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三亚市吉阳区落笔洞路的高架桥下跟朋友喝酒,期间其喝了两瓶“珠江”牌啤酒。喝完酒后,李某某于23时40分许,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琼BT****”的“雪佛兰”牌小轿车从三亚市吉阳区吉阳市场沿着吉阳大道往大茅村方向行驶,途经三亚市吉阳区吉阳大道与田独路十字路口路段时,追尾碰撞到被害人戚某某驾驶的“琼AB****号”的“本田”牌小轿车,造成李某某及被害人戚某某、黄某某受伤及两辆车部分损坏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对李某某抽血检验,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61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二部;2.人口信息、查获经过、检测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驾驶证信息查询、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3.被害人陈述:戚某某、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检验鉴定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1毫克/100毫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道雄
书 记 员:黄家强
2020年12月22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现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村委会对面出租房,联系电话:13976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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