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21998********,苗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家住三都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被告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22日重报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25日早上,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贵JZ****号普通二轮摩托载其妻子、儿子到**镇**村朋友家玩,当天中午在朋友家吃饭时喝了一碗米酒,下午驾驶摩托车载其妻子、儿子回家,行驶至国道321线1074KM+650M路段(小地名:普安镇交梨社区宁仲科住宅路段)处时,车辆与对向莫某某驾驶的贵JM****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莫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李某甲有酒后驾驶嫌疑,经对李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62mg/100mL。经抽血鉴定,李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82.44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莫某某所受的伤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莫某某医疗费用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莫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5、鉴定结论:血液检验报告、人体损伤司法鉴定意见书;
6、三都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吴升群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75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公诉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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